“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剛剛過去,消費者權益保護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消費安全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大到出行住宿,小到日常用品,每一個消費環節都不容有失。此前,青島曾發生過一起旅店服務合同糾紛案件,近日,信網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2023年5月3日,外地游客趙某某來到青島,入住由華住酒店管理(寧波)有限公司青島香港中路分公司經營管理的青島五四廣場海景美侖國際酒店。當晚,趙某某前往酒店健身房健身時,不幸被掉落的健身器材砸傷頭部。事發后,趙某某立刻被送往青島一家醫院急診救治,診斷結果為頭部外傷、頭皮裂傷,后續又多次輾轉多地復診和治療。
趙某某認為,酒店作為服務的提供者,未能向自己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自己受傷,因此要求酒店承擔相關責任。然而,酒店方卻稱,趙某某受傷是由于其自身在健身過程中調整健身器材不到位導致,酒店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各執一詞,無法達成一致,趙某某最終將華住酒店管理(寧波)有限公司青島香港中路分公司及其總公司華住酒店管理(寧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趙某某提出了一系列訴訟請求,包括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9680.78元、誤工費21962.17元、護理費2431.54元、營養費1500元 、交通費和住宿費合計11320元、后續面部瘢痕修復治療費用、鑒定費1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以及律師代理費10000元,并要求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某在酒店健身時被掉落的健身器材砸傷屬實。雖然酒店方聲稱趙某某自身有過錯,但從事發視頻來看,健身器材上并沒有提示需放好健身器材的標識,現場也沒有工作人員進行提醒或督促。趙某某作為消費者,第一次使用健身器材時,難以對其安全性能完全掌握,酒店以此為由推脫責任,加重了趙某某的注意義務,法院對此不予認可。
法院最終認定,華住酒店管理(寧波)有限公司青島香港中路分公司作為健身器材的提供者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盡到安全提示和保障義務,未依約保障趙某某的人身安全,應承擔本案全部賠償責任。華住酒店管理(寧波)有限公司作為華住酒店管理(寧波)有限公司青島香港中路分公司的總公司,依法應承擔分公司的對外賠償責任,趙某某主張由分公司承擔本案賠償責任,故總公司應承擔分公司不足以承擔部分的補充賠償責任。
在賠償數額方面,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趙某某主張的各項費用進行了認定和調整。比如醫療費,扣除重復主張部分,支持9131.91元;誤工費因趙某某未提交證據,按鑒定意見的誤工期60天,參照青島市2022年度社平工資酌情支持14947元;護理費按鑒定的護理期7天,以青島市2022年度社平工資的70%計算,支持1221元等,各項費用合計,華住酒店管理(寧波)有限公司青島香港中路分公司需支付給趙某某64288.91元。
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劉國建律師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這起案件中,酒店顯然沒有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該案件提醒廣大商家,保障消費者的安全是經營的基本責任,切莫因一時疏忽而承擔法律風險;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一旦遭遇侵權行為,要及時保留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共同推動消費環境的改善 。 文/谷正原
[來源:信網 編輯:王榮]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