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3月19日訊 據青島市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信息公示平臺顯示,青島春明調味品有限公司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罰。
2024年11月7日,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接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內容為:青島春明調味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春明米醋,在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檢出總酸(以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釀造食醋》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11月13日,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接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內容為: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蘭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 青島春明調味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的春明米醋抽檢不合格。
2025年1月2日,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來到位于膠西街道辦事處苑戈莊村的青島春明調味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現場檢查,未在倉庫內發現該批次涉案食品。經了解,該批次涉案米醋是該公司2023年證件齊全時自己生產并銷售的。2024年6月14日,該公司接到臨沂市蘭陵縣俊祥商貿公司的訂單, 于2024年6月19日生產了2000袋春明米醋,自檢合格后銷售給了該客戶,同時贈送了200袋生產日期是2024年5月23日的同款春明米醋。檢測不合格的該批次米醋是從贈品200袋中抽檢的,并能提供出庫單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青島春明調味品有限公司處以10000元罰款。(信網記者)
[來源:信網 編輯:趙曉珊]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