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查處物業違法問題典型案例通報
物業服務質量直接關系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品質,是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關鍵小事”,然而部分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卻因違規操作損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近年來,青島市城市管理局以“建設群眾滿意的城市管理”為目標,聚焦群眾所需所盼,強化物業執法,助推物業管理服務提質增效,穩步推動城市管理融入基層治理。現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的5起物業違法問題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
查處某物業服務公司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案
基本案情
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舉報,某物業服務公司將小區物業管理用房出租作為快遞站點。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規定,構成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違法行為。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規定,西海岸新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該物業服務公司已按規定繳納罰款,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2
查處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挪用共有部分經營收益案
基本案情
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通過管執聯動聯合檢查,發現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挪用共有部分經營收益行為。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物業服務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等共有資金”的規定,構成挪用共有部分經營收益違法行為。
依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經營收益以及代管的其他共有資金的,依法追回,給予警告,并處被挪用或者侵占資金金額兩倍的罰款”規定,城陽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警告并處罰款二千九百九十八元四角二分的行政處罰。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退還挪用資金,按規定繳納罰款,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3
查處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有關信息案
基本案情
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有關信息。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如實公示、及時更新下列信息:(一)營業執照、聯系方式以及物業服務投訴電話;(二)物業服務事項和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方式等;(三)電梯、消防等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名稱、資質、聯系方式、維保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等;(四)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的規定,構成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有關信息違法行為。
依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照規定公示、更新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有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規定,責令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該公司在整改期限內按照規定公示、更新了有關信息,執法部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案例4
查處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中斷供電、限制業主車輛出入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案
基本案情
萊西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舉報,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中斷供電、限制業主車輛出入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禁止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的規定,構成采取中斷供電、限制業主車輛出入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違法行為。
依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物業服務人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或者限制業主及其車輛出入等方式催收物業服務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規定,萊西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該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規定繳納罰款,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5
查處某投資運營有限公司未將本物業管理區域用于出售、附贈、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和位置予以公示案
基本案情
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投資運營有限公司未將本物業管理區域用于出售、附贈、出租的車位的數量和位置予以公示。經調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預售或者現售時,將本物業管理區域用于出售、附贈、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和位置予以公示”的規定,構成未將本物業管理區域用于出售、附贈、出租的車位的數量和位置予以公示違法行為。
依據《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二)在房屋預售或者現售時,未將本物業管理區域用于出售、附贈、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和位置予以公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規定,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該公司在整改期限內按照規定將車位進行了公示,執法部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綜合提示
在城市發展進程中,部分物業服務企業出現履約不到位、侵占業主利益等問題,不僅損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更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下一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將繼續加大執法力度,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聯動,實施小區治理執法護航行動,保持對物業服務企業違法違規的高壓態勢。在強化執法處罰的同時,注重宣傳教育,提高企業和居民知法守法意識,激發各方參與共建社區“幸福家園”的積極性,推動形成“人人參與、共治共享”的基層治理良好局面。
[編輯:趙曉珊]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