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青島中南世紀城維權
信網5月21日訊 近日,信網(0532-80889431)報道了青島中南世紀城延期交房5個月,合同規定違約金每日應按照總房款的萬分之五計算,可中南世紀城卻堅持將此標準降低為萬分之二。(詳見《青島中南世紀城延期交房 約定的賠償成了擺設》)此事有了最新進展,青島中南世紀城房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回應信網稱,之所以按萬分之二的標準賠付,之前有先例,并且有法律支持。但業主也對此提出質疑:“我們簽訂的合同還有什么用?”
因違約中南世紀城曾被告上法庭
信網采訪獲悉,一位陳姓業主就曾因違約金賠償問題與青島中南世紀城房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打起了官司,李滄區人民法院判決中南世紀城以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算違約金。陳姓業主不服,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陳姓業主認為,雙方在預售合同中約定,青島中南世紀城交房日期為2013年1月1日,逾期由中南世紀城按照已付房款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由于涉案房屋沒有驗收合格,中南世紀城沒有按時交房,因此,中南世紀城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而青島中南世紀城則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遠遠高于業主的實際損失,中南世紀城認為應予降以低,具體應根據業主所在房屋同等地段、同等檔次的租金進行確定,以日萬分之一的標準較為合適。
法院判決按照日萬分之二標準賠付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金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原審中,被上訴人以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明顯超出實際發生損失為由,并要求適當降低。原審法院以實際發生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被上訴人的過錯程度以及當地房屋租金收入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自由裁量對違約金標準予以調整,上述處理結果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本案實際,予以確認 。
綜上,青島市中院認定原審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中南世紀城:我們按照法院判決賠付
據此,對于業主們的維權要求,中南世紀城分管建設的田姓負責人始終主張日萬分之二的賠付標準。
田姓負責人表示,“我們完全按照法院的判決進行賠付,如果大家不能接受,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
對于開發商的態度,大家表示難以理解,“這樣的話,簽合同還有什么意義。而且既然之前法院判決中南世紀城按照萬分之二的標準賠付違約金,為什么我們的合同不做更改,還是約定萬分之五呢?我們還是會繼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對此事也有截然不同看法
信網就合同約定的效力問題咨詢了德衡律師事務所的黃鵬舉律師。黃律師表示,“業主完全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既然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賠付標準,開發商就必須按照合同進行賠付。”
而琴島律師事務所的王恩民律師則給出了相反的看法,“違約金的賠付標準需要雙方協商同意,如果不同意,可以通過法院判決來解決。違約金過高或是過低,雙方均可提請法院予以依法調整。”
王律師進一步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當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可以對違約金進行減少的法律原則。
此事到底如何解決,信網將繼續追蹤報道。
文/圖 信報全媒體記者 高鵬 實習生 吳秋喬
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