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突然發布限購房、限購車或者車輛限行的命令,讓你措手不及;法規規章相互“打架”,讓你無所適從……這些曾經深刻影響生活的事兒,可能會隨著立法法的修訂而改變。8日下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將在15日進行表決。
立法法是一部憲法性法律,其法律層級僅次于憲法。位階如此 “高在云端”,實際上卻與你我息息相關。讓立法更加科學民主、政府行為更加規范有序、人民群眾更加滿意幸福,立法法的修訂將會給日常生活帶來哪些改變?
你的錢將不容易被征稅任性“掏走”
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費稅連續多次上漲;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涉及夫妻房產分割,一些地方還要加征“夫妻房產加名稅”……類似的任性加稅不勝枚舉,讓我們口袋里的錢不經意地被“掏走”。征稅為何如此隨意?
【修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將“稅收”的專屬立法權單列,并規定“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稅收法定”。
【解讀】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我國現行的18種稅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等3種稅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開征,其他15種稅都是國務院制定暫行條例開征的。今后立法法明確“稅收法定”原則,意味著政府收什么稅,向誰收,收多少,怎么收,要通過人大來立法決定。如果這次會議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通過,凡是開征新稅,都要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
你買車開車將不再輕易受限
一些地方政府出臺車輛限行、住房限購等制度。政府維護公益采取一些措施可以理解,但有沒有想過自己是不是有這樣任性的權力?
【修法】草案新增明確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解讀】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限購、限行等限制公民權利的規范性文件,表面看起來有依據,但從法律上講,對于限行、限購,無論是規章還是規范性文件都是沒有這個權力的,實際上違反了“職權法定”原則。
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今后實施這些行為必須有相關依據,要體現程序正義,在作出相應規定過程中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如果因為“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一些政府通告應先制定規章,依規章發布通告,然后再通過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
你所在城市的城管等將有“法”可依
一些地方在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長期沒有法律支持,自我設權或者無法可依問題突出,這些問題如何解決?
【修法】草案新增規定: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曉兵:目前,全國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城市有49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如果審議通過,282個設區的市都將享有地方立法權。設區市的地方立法權與基層社會管理、老百姓生活關系密切,比如城管,現行城管體制缺少法律依據,城市有了立法權后,就能制定地方性的城市綜合執法法規。
你將可以在立法機關說出自己的意見
國家制定法律,老百姓只能從報紙、電視知道法律制定的過程,雖然通過全國人大網站也能發表對法律的意見。立法法能讓大家有機會走進最高立法機關,和立法者面對面談談意見嗎?
【修法】草案新增規定: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基層和有關群體代表、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
【解讀】姜明安:聽證會不同于論證會,“論”是聽取學者專家意見,保障立法的科學性;“聽”則是聽取所有參加人的觀點,解決好利益調整和平衡。
馬懷德:即使是普通老百姓,為了說明自己的意見,也有機會走進立法機關為自己爭取利益,發出自己的聲音,直接參與立法工作。
你對政府文件不滿意提出審查將得到反饋
房子被拆遷了,很多人認為拆遷不合理,于是會懷疑房屋拆遷條例有問題、不合理,隨后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申請審查拆遷條例,但是沒有下文。修改立法法后,收到材料的機關能給大家答復嗎?
【修法】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解讀】應松年:現在備案審查中,遇到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公民提出的審查建議缺少反饋,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備案審查制度作用的發揮。這次修改規定了可以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建議的當事人和公眾公開,能夠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收費也應戴上“法定”緊箍
3月8日下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多位代表委員、專家學者表示,希望“收費法定”能夠寫進立法法中,通過法律管管“亂收費”,給費的“收”和“支”好好定個規矩。
“稅收法定”寫進了修正案草案中的第八條——“法律保留原則”條款,那么收費能法定嗎?
專家認為,“收費”也應當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來加以規定,寫進立法法中。“如果僅僅管住了稅,而沒管住費,公民、法人和企業照樣還是負擔很重。所以要研究如何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何如規定收費法定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尹中卿說。
“收費法定”的阻力到底在哪里?前景到底如何?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分析指出:“法律里規定的收費是非常有限的,大部分收費都是行政機關的規章、規范性文件中確定的。如果只能根據法律規定的項目進行收費,那么大部分收費就可能取消了,財政收入會減少很多。”馬懷德認為,目前立法法的修改,把“稅收法定”原則寫進去都很困難,規定“收費法定”就更難了。因此,他建議:如果暫時立法法無法加入 “收費法定”條款,則應該繼續制定專門的行政事業收費法或者條例。
法院檢察院不能“二次立法”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法律的具體應用所做的說明,是對下級法院、檢察院的辦案依據。事實上,目前司法解釋經常被詬病為 “二次立法”,因此這次立法法修改,對司法解釋也做了約束性規定。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草案同時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景文說:“在法律規定比較抽象、原則的情況下,司法解釋可以起到彌補法律不足的作用,對審理案件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但無論如何,司法解釋不能突破法律的規定,對司法解釋加以規范非常必要。”
除了司法解釋,公檢法機關聯合制定文件的問題也受到關注。“這種聯合制定發布的文件是司法解釋?行政解釋?還是行政規章?性質上不倫不類。我建議,作為一個原則,立法法應明確規定,司法機關不得與行政機關及其組成部門聯合發布有關法律適用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立法法管“紅頭文件”嗎
立法法管“紅頭文件”嗎?這是很多人腦中的問題。記者采訪多位法學專家都介紹,“紅頭文件”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只是一個民間叫習慣了的“象形俗稱”、含混概念。所以立法法里沒有“紅頭文件”一詞。
立法法規范的是“法”,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下屬部門制定的規章;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立法法最低只管到“規章”。上述立法法中規范的“法”,都有嚴格的權力限定邊界和制定行使程序。專家介紹,“紅頭文件”既不是法規,也不是規章,只是政府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可以是鄉鎮一級的,也可能是市政府、省政府一級的;可以是政府部門下發的,也可以是黨政部門聯合下發的,因此比較多、而且亂。
相比較而言,制定規章屬于立法,要走嚴格的程序,比如一個市要出臺規章,要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市長簽署,并對外公開發布;而“紅頭文件”政府部門即可發,由主管副市長或部門首長即可簽署,可以公開也可以不公開。因為沒有嚴格的法律程序限制,所以紅頭文件的下發,隨意性更強。本版文圖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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