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前女友微信收款后不認賬?電子回單成法院改判關鍵證據
情侶分手后,男方稱曾兩次微信轉賬還款應抵扣欠款,但女方不承認男方所提供截圖中昵稱“小飛**”的微信是自己的,要求男方還款的主張獲一審法院支持。11月22日記者從北京一中院獲悉,該院終審支持了男方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張強(化名)與王麗(化名)在前年至去年3月左右為男女朋友關系并共同生活。后雙方關系破裂,小麗起訴稱小張曾向她借款12萬余元,其中部分用于訂購美團外賣、京東購物等。除去小張母親代他還款9萬元外,小麗要求小張返還剩余借款33170.80元。小張辯稱他曾向小麗進行微信轉賬,分別還款1萬元和1400元,應在借款中抵扣。
一審法院認為,鑒于雙方曾為戀愛關系并共同生活,在平臺購物產生的費用不宜認定為借款,故小麗向小張出借款項為110483.2元,除去小張母親代他償還的9萬元,一審判決小張向小麗還借款本金20483.20元。關于小張主張微信轉賬應抵扣借款,因雙方分手后互刪微信,未留存微信聊天記錄,小張只提交了他向微信昵稱“小飛**”的轉賬截圖,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昵稱的微信即為小麗本人,故法院未采信其抵扣主張。
小張上訴請求改判其支付小麗借款本金9083.2元,在二審中提交兩筆微信轉賬電子回單作為新證據。電子回單中載明:“姓名:小麗,微信號:‘L***’。”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通過核對小張二審提交的由微信支付運營公司開具的“電子轉賬憑證”,可認定小張向小麗微信號“L***”轉賬的真實性。小麗否認微信昵稱“小飛**”與自己微信號“L***”的一致性,并拒絕提供自己的微信昵稱供法院核實。法院當庭搜索微信號“L***”,顯示相應昵稱為“小飛**”。
法院認為,在微信經實名認證的情況下,付款方小張提供案涉證據完成了證明責任,小麗作為收款方否認收款,需承擔證明責任。結合上述證據及當庭調查的情況,小張微信轉賬的11400元可以從小麗借款金額中扣除。故一中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小張向小麗償還借款本金9083.2元。
小麗向法庭作虛假陳述,法庭本可以對其虛假陳述行為進行民事制裁,但考慮到雙方曾為情侶、矛盾較深,訴訟中斗氣成分較大,本案金額亦較小,法庭對小麗進行了批評教育。
法官提示:情侶分手后發生財產爭議并鬧到法庭的不在少數,應保留借款、贈與等必要證據。訴訟中,涉及線上轉賬事實爭議的,可提前找其所屬公司開具轉賬電子憑證。根據《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應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若虛假陳述,當事人不僅面臨敗訴的風險,還可能受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罰款、拘留等處罰。
(記者 林靖)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編輯:王熠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