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婚前婚后向“另一半”轉賬 離婚時能否要回
案情回顧
李某與王某于2018年1月相識后不久確定戀愛關系,同年6月登記結婚。2021年5月,雙方離婚。今年5月,王某以二人同居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向李某轉賬為由,請求法院判決李某償還借款共計65萬余元,并提交了微信、支付寶等轉賬記錄憑證。李某辯稱,二人根本不存在借貸合意,王某向其轉賬均是用于籌備婚禮和生活開銷支出,并提交了家庭消費記錄作為證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本案是雙方離異后王某主張其向李某的所有轉賬均為借款產生的民間借貸糾紛。法院經審理發現,王某向李某轉賬始于2018年4月,李某陳述轉賬用于籌備婚禮和生活支出的解釋具有合理性。王某主張轉賬全屬于借款,應由其就雙方具有借貸合意進一步舉證證明。但王某僅提交了轉賬記錄,鑒于二人的特殊身份關系,不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在王某未能提交其他補充證據的前提下,其主張最終沒有得到支持。
借貸合意,是民間借貸合同成立的基礎,當事人首先應當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是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這個規定告訴我們,一般情形下依據轉賬憑證能夠初步推定借貸合意的存在,但在被告提出有力證據予以反駁時,原告便需要對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舉證。
對具有戀人、夫妻等親密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來說,通常情況下雙方會存在一定的金錢轉賬往來。若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一方僅向法院提供轉賬記錄,而另一方可以作出合理抗辯解釋的,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高度蓋然性便暫不能成立,主張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一方還需要提交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作者 任永軍)
[來源:北京日報 編輯:王熠冉]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