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票貨分離”瞞天過海 資金溯源真相大白——青島中昌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虛開終被罰
“法定代表人、投資方信息都變更了,之前的業務我們不了解”“你們要的賬簿資料和相關證據我們提供不出來” ……面對當事人回避檢查的消極態度,案件查處該如何推進?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處了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涉案企業青島中昌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業務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5份,發票金額價稅合計7583.03萬元。對其違法行為,青島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作出罰款50萬元的處罰決定,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發票異常,但卻“正常經營”,案件疑點重重
前期,第二稽查局接到下游稅務機關的線索,稱青島中昌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給浙江湖州某公司的6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虛開。第二稽查局立即安排檢查組進行落實,對該企業涉稅情況進行了立案檢查。
檢查組通過案頭分析發現,該企業為成品油經銷企業,銷項發票和進項發票涉及大量的石油化工和貿易企業,表面看來一切正常。那么看似是“正常經營”的成品油經銷企業,問題會出在哪里?
為進一步弄清真相,檢查組隨即調閱了企業資料、展開詢問調查。檢查初期,該企業完美提供了一系列交易文件,比如購銷合同、交接單等業務資料齊全,取得的上游進項發票和開具的下游銷項發票貨物品名完全一致……
資料完備并不意味著就合法合規。檢查人員并未將目光僅僅局限在資料是否齊全、前后邏輯是否對應上,而是對現有材料進行深入挖掘分析,多番努力后果然發現了該企業露出的“馬腳”:該公司提供的銷售給下游的《商品檢驗報告》是虛假的,該批貨物實際的檢測委托方為東明某石化公司,而非下游浙江湖州某公司!那么,檢測報告為何“掛羊頭,賣狗肉”?檢查組大膽推測,這筆表面上看起來“完美”的業務極有可能是虛假的!
業務虛構,貨物資金虛假,真相浮出水面
有了虛假報告這一突破口,檢查人員隨即“以點帶面、重點突破”,迅速對貨物流、資金流進行全流程調查取證,逐漸還原企業業務真實情況。
在得知貨物通過管道運輸的事實后,檢查組按照貨物具體流向,查明東明某石化公司為該批貨物的實際接收方。再從東明某石化公司入手,協查該批油品管道運輸單位,最終確定了油品的完整走向。種種證據表明,浙江湖州某公司未掌握實際貨權。
虛構貨物流的事實查清了,那么,企業虛假資金回流證據,又該如何追蹤?
檢查人員進一步對相關企業的交易流水開展分析發現,從浙江湖州某公司向該企業每筆轉賬資金均在500萬元左右,3天時間內進行12次的資金輪回,完成了6家企業多個銀行賬戶閉環資金回流,交易資金異常。
在檢查人員的深查細剖下,青島中昌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相關業務為虛假業務事項終于被查清。該單位不滿足于正常經營取得的收益,憑借從事成品油經銷業務掌握的大量上下游企業信息及資源,鋌而走險,虛構資金流、貨物流對外虛開非消費稅應稅產品“原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將虛假業務隱藏在真實業務中逃避檢查。而浙江湖州某公司收到上述虛開發票作為進項,繼而對外開具消費稅應稅商品“燃料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完成“變票虛開”,以達到偷逃消費稅的目的。
認清法理 ,承認變票虛開,主動接受處罰
檢查人員向企業展示掌握的部分證據后,企業人員辯稱“之前業務非該單位現有實際控制人進行交易及操作,具體業務不清楚”,處理處罰結果不能由現在經營企業承擔,對案件定性及罰款數額存在異議。面對這樣的情況,檢查人員、審理人員通過“說理式執法”,將法律責任承擔主體的相關規定以及定性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案件事實和證據資料耐心向企業講解,企業態度逐步轉變,承認自身違法事實,并表示愿意接受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青島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該單位違法行為定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出處罰決定,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來源:“青島稅務”微信公眾號 編輯:趙曉珊]大家愛看